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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菲扣留昇豐12號 獲釋

中央社/ 2015.05.14 00:00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14日電)農委會漁業署發布,遭菲律賓扣留的昇豐12號漁船獲釋,並呼籲我國漁船通過他國領海,需確實遵守沿海國無害通行規定。

漁業署表示,我國遭菲律賓扣留的「昇豐12號」漁船,因為涉及進入菲國領海、未懸掛國旗,違反該國規定,昨天13日經我駐菲律賓代表處代轉交菲國行政罰鍰後,已獲菲國法院宣布撤案,船隻已於今天14日中午獲釋離開菲國巴斯寇港(Basco)。

漁業署說明,我國漁船要無害通過菲國領海,必須依菲國規定懸掛我國國旗,並妥善收藏漁具,漁船需持續不停、迅速前進,以免觸犯該國法令,遭菲國扣押衍生無謂的損失。

漁業署補充,菲國因配合歐盟打擊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IUU)捕魚行為的行動,修訂新版漁業法(RA 10654),並已於今年3月實施。

新法大幅提高IUU捕魚行為的裁罰額度,其中盜漁的規定是延續過去的定義,但行政罰罰鍰從舊法5萬美元至20萬美元,提高到60萬美元至100萬美元,如果進入司法程序且被判罪,罰金高達120萬美元,倘在菲國內水被捕,將另處6個月1天到2年2個月有期徒刑,累犯將處3年有期徒刑,併科240萬美元罰金。

漁業署並說,台灣與菲律賓相鄰,各自主張的專屬經濟水域重疊,但是重疊水域並不包括雙方各自島嶼12浬範圍內的領海,呼籲漁民切勿進入菲國領海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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