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今天公布判決指出,陳男從民國102年3月起受僱於強固保全,派駐在嘉義女中。他指控,工作沒有任何例假、休假日,向公司反映無效,他向嘉義市政府申請勞資協商,公司先同意發放工資,不久卻炒他魷魚。他打官司要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強固保全表示,陳男工作3個月內,常未按時巡邏怠忽職守,藉口說颱風來不巡邏,結果嘉女地勢高,根本沒積水,另外還跟校方人員大小聲,公司迫於無奈才解僱。
歷審都認定,陳男確實未按規定次數巡邏,但解僱懲戒是最後手段,強固保全可用調往其他駐點、減薪等方式,給予對方懲戒,若屆時陳男仍無法改善,才能終止勞動契約,因此判決陳男勝訴,強固保全應按月給付陳男2萬多元薪資到復職日確定。強固保全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