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康聯: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買回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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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年前
第二條 第35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5/13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526,574,5255.預定買回之期間:104/05/14~104/07/13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000,0007.買回區間價格(元):60.00~80.00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28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無。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於不違反開曼群島應適用法律的情形下,擬依證券交易法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暨本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買回本公司已發行股份。業經2015年5月13日董事會同意通過。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按董事會於2015年5月13日通過買回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決議買回股份(以下簡稱”回購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第二條轉讓予員工之回購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轉讓期間﹚第三條回購股份得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受讓人之資格﹚第四條凡本公司員工,包括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員工,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定期間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者,經提報董事會同意,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轉讓之程序﹚第五條本公司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員工得認購股數及有關股份的權利內容、限制條件等,提報董事會核准之。第六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第七條回購股份轉讓予員工的價格,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轉讓後之權利義務﹚第八條回購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相同。﹙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第九條依本公司章程3.9條規定,本公司就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與員工者,得限制員工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該一定期間最長不超過2年。﹙其他﹚第十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一條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1.28%,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4.4%,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依據李仁勇會計師於2015年5月13日所出具之評估意見書表示:康聯控股有限公司此次預計買回公司股份所訂定之買回區間價格每股60元至每股80元,其對該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流動比率及現金流量狀況等項目亦未產生重大影響;另依據該公司2014年度財務報告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8條所規定核算買回總金額上限為1,526,574仟元,本次所預計買回股份之總金額按每股80元計算最高為80,000仟元,並未超過前述買回總金額上限。綜上,康聯控股有限公司本次買回庫藏股價格區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之影響尚屬合理,尚無重大異常情事。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