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11款1.事實發生日:104/05/132.原公告申報日期:103/11/11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103/11/11公告董事會決議通過103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包括發行期間、認股權人資格條件等相關內容。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1)依相關法令規定及因應主管機關要求,修訂103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4點及第七條第一項。(2)修訂前條文:五、認股條件 (二)權利期間: (4)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 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 ,本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全 部或部份收回並註銷。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 (含私募)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或 法定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 股票分割及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除因員 工紅利發行新股者外,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 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 (新股每股繳納金額×新股發行股數)〕/(已發行股數+ 新股發行股數)(3)修訂後條文:五、認股條件 (二)權利期間: (4)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 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本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 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全部或部份收回並註銷。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含 私募)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或法定 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股票分 割及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除因員工紅利發 行新股者外,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 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 款額×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 行股數)。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