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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吃人夠夠的菲律賓 軟弱無能的外交部 !?

蕃論戰/許慧儀/專欄 2015.05.13 00:00
針對我國屏東縣琉球籍漁船昇豐12號遭菲律賓政府留置調查事件,菲律賓指稱其初步調查報告認定昇豐12號有「盜魚」之嫌。令外界質疑的是,調查報告及相關證據並未公布,國內外所有的媒體報導資訊皆僅是菲律賓單方片面式的調查,我外交部連參與調查程序都沒有,都是菲律賓單方說了算,整個調查程序都是黑箱作業。如此入人於罪的漫天指控,不僅令家屬無法接受,也讓我國國格再度被邊緣化! 第一、就客觀面來看,昇豐12號並無漁網設備,是屬於一般海釣船,而且經菲方檢查後,船上也沒有魚貨,就初步的客觀事實呈現上,根本沒有任何事證證明昇豐12號有非法捕魚的事實。 第二、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7條無害通過權的規定,所有國家,不論為沿海國或內陸國,其船舶均享有無害通過領海的權利。而在第19條第1點也充分定義何謂「無害通過」:通過只要不損害沿海國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無害的。除非有違反第19條第2點中的12項例外規定:(1)對沿海國的主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進行任何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違反「聯合國憲章」所體現的國際法原則的方式進行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2)以任何種類的武器進行任何操練或演習;(3)任何目的在於搜集情報使沿海國的防務或安全受損害的行為;(4)任何目的在於影響沿海國防務或安全的宣傳行為;(5)在船上起落或接載任何飛機;(6)在船上發射、降落或接載任何軍事裝置;(7)違反沿海國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的法律和規章,上下任何商品、貨幣或人員;(8)違反本公約規定的任何故意和嚴重的污染行為;(9)任何捕魚活動;(10)進行研究或測量活動;(11)任何目的在於干擾沿海國任何通訊系統或任何其他設施或設備的行為;(12)與通過沒有直接關係的任何其他活動。換言之,昇豐12號皆並未違反這些規定的任何一項,菲律賓卻以未經許可就進入菲國領海,也未按照國際海洋法規定懸掛國旗,有盜漁嫌疑,入人於罪! 第三、關於菲律賓所做出的初步調查報告,我外交部駐菲律賓代表處不僅並未取得相關報告內容,亦未參與任何調查程序,一切說法皆是菲律賓官方單方面的說詞,並未具有任何公信力,可以說是「黑箱作業」、「調查隱匿」 若再進一步論述1898年「美西戰爭」結束,西班牙在「巴黎和約」將菲律賓割讓給美國,雙方議定以北緯20度為界,並沒有包含位於北緯21度的巴丹島,巴丹島的主權所屬至目前為止是「未定論」。此外,中華民國政府也並未承認菲律賓擁有雅米島以南,巴丹群島以北的島嶼。換句話說,若有主權上的爭議,就不應該進入司法程序,而是要透過外交途徑來解決!而外交部次長高振群卻在立法院備詢時回答:「菲律賓沒對漁船開槍就是一種進步!」如此的恐龍次長,難怪外交部仍然繼續軟弱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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