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4/05/122.公司名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為本公司100%持有之子公司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本行就新舞臺列為文化景觀乙案提起訴願後,於104年5月12日收受臺北市政府之訴願決定書,決定內容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90日內另為處分。8.因應措施:不適用。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