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23款1.事實發生日:104/05/122.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長鴻光電(廈門)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關係企業(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23615547(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459300(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為充實長鴻光電(廈門)有限公司之資金需求3.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7726396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37.535.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子公司本身6.其他應敘明事項:(1). 上述美元以匯率30.620折算新台幣(2). 104年04月TPK Holding Co., Ltd. 淨值自結數:新台幣47,231,094仟元(美元數以30.620折算台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