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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修正發布「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

中央社/ 2015.05.12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50512 16:07:57)財政部表示,該部前擬具「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修正草案,將保險代理人從事代理業務及保險經紀人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收取之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認屬非屬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該草案經行政院於今(104)年4月29日核定,該部於今年5月6日修正發布,並自同年3月1日施行。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自今年5月申報今年3-4月期營業稅起,應將從事代理業務及保險經紀人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收取之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分別就其銷售額及稅額填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3、404)第56欄及第57欄(其他專屬本業收入不含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適用2%之營業稅稅率,俾正確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李專門委員志忠

聯絡電話: 02-23228166

訊息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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