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進一步表示,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自今年5月申報今年3-4月期營業稅起,應將從事代理業務及保險經紀人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收取之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分別就其銷售額及稅額填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3、404)第56欄及第57欄(其他專屬本業收入不含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適用2%之營業稅稅率,俾正確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李專門委員志忠
聯絡電話: 02-23228166
訊息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自今年5月申報今年3-4月期營業稅起,應將從事代理業務及保險經紀人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收取之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分別就其銷售額及稅額填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3、404)第56欄及第57欄(其他專屬本業收入不含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適用2%之營業稅稅率,俾正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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