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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奇葩證明 我結婚前是未婚

中央社/ 2015.05.12 00:00
(中央社台北12日電)中國大陸又出現奇葩證明,安徽省安慶市一民眾買新房時,被要求證明「我結婚前是未婚」。

大陸國務院常務會議日前討論進一步簡政放權時,國務院總理李克強連續講了3個相關故事,其中之一是民眾出國旅遊時在「緊急聯繫人」一欄填了母親的名字,結果竟被相關部門要求證明「你媽是你媽」。

這個例子凸顯了大陸民眾長久以來在辦證問題上面臨的不合理現象。但大陸「奇葩證明」屢見不鮮。

華西都市報今天報導,又有民眾遭遇「奇葩證明」。一名家住安徽省安慶市的張小姐,被要求證明「我結婚前是未婚」。

戶口設在太湖縣、24歲的張小姐,2013年10月在安慶開發區買了一間預售屋,辦理公積金貸款(大陸職工的專案房貸),應安慶市房屋置業擔保公司要求,前往太湖縣民政局辦理未婚證明。

張小姐今年3月入住新房,擔保公司通知她辦房產證,並告知如未婚,需再開具一份時間截至當時的未婚證明,如已婚帶結婚證前來即可。

為避免奔波之苦,張小姐便和男友領了結婚證。

沒想到張小姐5月7日下午接到擔保公司開發區營業部通知,說辦房產證的資料已轉到營業部,要她來簽字,不僅要帶結婚證等證件,還需開具2013年10月至今年3月間未婚證明,以證明她在買房至結婚期間未婚。

張小姐質疑,有了結婚證,有必要再開婚前是未婚的證明嗎?如提供了證明,在辦證期間婚姻出了狀況,擔保公司又能怎樣?

這家擔保公司的一名負責人說,2013年10月張小姐首次開未婚證明是辦理公積金貸款的需要,今年3月是為了辦理唯一住房證明。這期間張小姐結婚了,於是今年5月辦理房產證時,要求她提供婚姻登記紀錄證明。

他還說,「要求提供未婚證明,也是為了張女士的利益」。

不過,這家公司一負責人坦言,這些證明意義確實不大,因為大陸婚姻登記沒有全國聯網,每個民政局開具的證明,只能證明在這個民政局沒有登記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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