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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污修法待凝共識 全案送協商

中央商情網/ 2015.05.11 00:00
(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2015年5月11日電)立法院社環委員會今天初審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立法委員所提三級防制區2年未符標準,應指定為總量管制區等條文都沒共識,全案送出保留協商。

民主進步黨籍立委劉建國、林淑芬等人提案修法,中南部地區長年屬懸浮微粒及臭氧的三級防制區,最新納管的PM2.5也嚴重超標,應納入總量管制;總量管制規定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經濟部分期、分區公告實施。

依現行條文,中央主管機關應視土地用途對空氣品質需求或空氣品質狀況劃定直轄市、縣(市)各級防制區並公告,分為一級(指國家公園及自然保護(育)區等依法劃定之區域)、二級(指一級防制區外,符合空氣品質標準區域)與三級(指一級防制區外,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區域)。

林淑芬提修法草案明定,位於台灣本島、經公告為三級防制區且2年後仍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地形、氣候條件,將空污物可能互相流通的一個或多個直轄縣市指定為總量管制區,訂定總量管制計畫,並於半年內公告實施總量管制。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為總量管制應考量地方產業特性、市場規模及因地制宜,條文寫死為「應」,未來總量管制時將缺乏彈性。

現行規定,總量管制規定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分期分區公告;立委認為應改為「會商」,給予環保署更大處理空間。

環保署長魏國彥建議維持原條文,管制應會同目的事業管理機關共同做,一起負責。

其他有關直轄、縣市政府得依轄內狀況開辦徵收氣候變遷調適費、空氣污染防制費分配比例等,也沒共識,仍待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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