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43款1.事實發生日:104/05/112.捐贈原由:為擴大回饋社會、捐助公益,以及善盡企業社會責任,捐贈該基金會用以深耕文化藝術、支持營造運動產業良好經營環境。3.捐贈金額:新台幣325萬元。4.受贈對象:財團法人許金德紀念基金會。5.與公司關係:本公司董事長與該基金會董事長為同一人。6.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獨立董事姓名及簡歷:無。7.前揭獨立董事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無。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