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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與其分支機構,應各就其實際銷售貨物或勞務,以自己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免受罰

大成報/ 2015.05.10 00:00
【本報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轄區內有甲○○公司○○營業所,未辦理營業登記,銷售貨物時未以自己名義開立統一發票,卻以其另一營業所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經該局查獲後,依法按銷售貨物金額處5%罰鍰,甲○○公司○○營業所不服,申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該局說明,就營業稅法而言,總公司與其所屬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係不同營業人,各營業人自應各就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以自己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此與總公司及其所屬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在法律上是否屬同一人格無涉。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公司○○營業所應開立發票,未開立發票,即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其不論有無漏稅結果,皆應予處罰,是公司分支機構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以自己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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