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5/082.減資緣由:係因原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離職未符既得條件,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將收回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註銷減資。3.減資金額:新台幣 300,000元4.消除股份:30,000股5.減資比率:0.0423%6.減資後股本:70,813,466股7.預定股東會日期:不適用。8.預計減資新股上市後之上市普通股股數及比率(減資後上市普通股數A、A/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9.前項預計減資後上巿普通股股數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10.其他應敘明事項:(1)減資基準日為民國104年6月30日。(2)自董事會決議後至減資基準日止,若仍有符合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收回註銷之 事宜,其註銷股份異動者,擬提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