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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益鼎: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一百零四年度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案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5.07 00:00
第二條 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5/07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函等相關函令規定之特定人。4.私募股數或張數:以不超過新台幣3億5仟萬元為限。5.得私募額度:以不超過新台幣3億5仟萬元為限,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授權董事會一次辦理。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1)參考價格以不低於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a.依不低於定價日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除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股價。b.依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除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股價。(2)本次私募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訂定之。(3)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發行價格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決定之。(4)私募價格之訂定,除考量證券交易法對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轉讓限制外,係參考相關法令規範及普通股收盤價而定,應屬合理。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藉由應募人資金挹注,可穩定本公司未來供貨來源及擴大產品銷售,並減少營運資金成本之壓力以提高未來獲利來源,對股東權益有正面助益。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評估資金市場狀況及考量籌集資本之時效性、便利性及發行成本,擬以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且私募有價證券有限制轉讓的規定,較可確保公司與策略性夥伴間之長期合作關係。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11.參考價格:不適用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本次私募有價證券於交付後三年內,除符合法令規定之特定情形外不得自由轉讓,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決定是否依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公開發行並申請上櫃交易。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18.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計畫之主要內容包括實際發行價格、發行股數、發行條件、計畫項目、募集金額、預計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及其他相關未盡事宜,未來如因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之影響須變更或修正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合規定內全權處理之,並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代表本公司簽署、商議一切有關本次私募計畫之契約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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