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李政憲去年參選高雄市議員期間,認為競選廣告和競選處所遭高雄市政府打壓刁難,於民國103年11月24日駕駛宣傳車及載著2桶柴油,衝到市府中庭潑灑作勢點燃,被駐衛警搶下點火器制伏。
李政憲於庭訊時辯稱是在抗爭,且點火器並未開啟,他並無放火或恐嚇公眾意圖,但法院傳喚現場駐衛警指李男駕駛小貨車進入高雄市政府中庭後,將柴油潑灑在中庭地板上,隨即下車手持點火器作勢點火,他立即上前抓住李男壓制在地,並將點火器搶下,查獲李男編打「死亡選舉」文件,揚言不惜一切後果來爭取公道。
高雄地院審理,認為李政憲確有發生意外事件心理準備,可認定他確有放火意圖,觸犯公共危險罪及恐嚇罪,犯行明確,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