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高分院判決書指出,一名婦人離婚後即與45歲吳男交往同居,婦人的2個女兒字就讀國中一年即起,就跟著媽媽一起住在吳男位於苗栗縣住處。
判決指出,吳男多次向婦人求歡,但婦人皆以工作很累為由拒絕。不料,吳男竟將狼爪伸向婦人的2個女兒,自民國98年起,多次性侵婦人的2個女兒。
婦人的小女兒在100年4月間,因竊盜案件與少年保護官會談時,向保護官提及自己曾遭母親同居人性侵,經社工訪視及學校老師詢問大女兒,整件案情才曝光。
一審遭判刑15年的吳男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官認為,吳男所為罔顧人倫,對同居人2名未滿14歲的女兒性侵,對2女的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戕害甚大。
此外,法官審酌吳男在審理終結前仍未與2女和解,且矢口矯飾犯罪,未見悔改之意,駁回吳男上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