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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勤紀錄工具新變革! 行車紀錄器、手機打卡、通訊軟體都算

鉅亨網/鉅亨網記者趙曉慧 台北 2015.05.06 00:00
勞動部今(6)日發佈「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其中明定記錄在外工作勞工工時方式,非以簽到簿或出勤卡為限,還納入行車紀錄器、GPS紀錄器、手機打卡、網路回報、客戶簽單、通訊軟體、發稿紀錄、駛車憑單(派車單)等。雇主於接受勞動檢查時,應提出書面紀錄。

由於在外工作者工作性質特殊,雇主常以通訊軟體或電話等交付工作,該等工作者常有工作時間過長、工作時間認定不易及出勤情形記載等問題。

新聞媒體業者在外工作者,因不似一般勞工是在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內工作,勞雇雙方對於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等事項,有相當大之認知差異。

為此,勞動部今天公佈「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提供新聞媒體工作者、電傳勞動工作者、外勤業務員及汽車駕駛在外工作之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之參考,即日起生效。

主要內容包括:勞資雙方應將工時、休息時間、延長工時等有關事項,以書面勞動契約約定並訂入工作規則。

此外,在外工作勞工之休息時間及工作時間分際模糊,雇主仍應依法給予勞工休息時間。

有關延長工時部分:(1). 雇主使勞工延長工時者,應記載交付工作之起始時間。勞工可自行記錄工作起迄時間,輔以通訊紀錄等送交雇主補登。

(2). 勞工於正常工時將結束時,認應繼續工作始能完成交付工作者,於完成工作後透過雙方約定方式回報雇主記載之。另明訂勞雇雙方得事先約定一定延長工時時數內,免除勞工回報延長工時及徵得雇主同意之程序。

至於出勤紀錄之工具,非以簽到簿或出勤卡為限,例如行車紀錄器、GPS紀錄器、手機打卡、網路回報、客戶簽單、通訊軟體、發稿紀錄、駛車憑單(派車單)及其他可供稽核出勤紀錄之工具。雇主於接受勞動檢查時,應提出書面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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