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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益期:本公司接獲民事判決書,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5.05 00:00
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原告:張貴珠 被告:群益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判決書案號:103年金字第109號2.事實發生日:104/05/05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於98年期間,本公司客戶有違法代操期貨,雖經本公司主動查獲並向主管機構申報, 但因為前受雇人有職務上相關連之行為,本公司受到連帶之告訴。4.處理過程:本案先後由台北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認定本公司無庸賠償。本次再度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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