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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匿鰻魚含藥 最高罰3百萬元

中央商情網/ 2015.05.05 00:00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2015年5月5日電)農委會漁業署表示,鰻魚加工品驗出禁用藥孔雀綠案,採購活饅業者明泉國際及加工廠宏益,對含孔雀綠檢驗結果知情不報,已觸犯食品衛生管理法,最高可罰新台幣300萬元。

報載桃園市衛生局檢驗的明泉國際公司採購用於製作加工鰻製品的產品,被檢出孔雀綠及查扣一案。漁業署昨晚野確認源頭養殖場為雲林縣口湖鄉的謝姓養殖場,經由雲林縣政府採樣6口魚塭的養殖鰻魚送驗後,其中2口魚塭檢出還原型孔雀綠,均為5.9ppb。另4口檢驗報告近日出爐。

依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規定,這家養殖業者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1年內再違反,處新台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漁業署說明,有關水產品的孔雀綠、還原性孔雀綠殘留標準,依我國規定為不得檢出,檢出極限各為0.5 ppb;另日本及歐盟檢出極限則是2項合計不得超過2 ppb,顯見我國的規定較歐日嚴格。

醫界表示,孔雀綠、還原性孔雀綠都有致癌風險。產業界說,目前只剩中國大陸可以使用。

產業界預計今年活鰻產值約新台幣74億元,且活鰻產值9成出口日本,產業界強調,台灣已經10幾、20年不用孔雀綠,業界深恐此案是一粒老鼠屎壞了一鍋粥,就怕引發出口日本受阻效應產生。

漁業署署長蔡日耀今天說,不只養殖戶觸法,自養殖戶採購的明泉國際,以及自明泉國際購入鰻魚的宏益加工廠,在產業界必須經過三道自主管理送驗的第二道檢驗報告出爐前,就先行加工,報告出爐證實不得驗出藥物時,又知情不報,已觸法。

他並說,知情不報已觸犯食品衛生管理法,將由加工廠所在地的屏東縣政府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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