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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鐵: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請求本公司收回甲種、丙一種特別股訴訟案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5.04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4年度重訴字第117號2.事實發生日:104/05/04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收回全部甲種特別股,主張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收回全部甲種及丙一種特別股,主張本公司應給付549,73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通知本公司,訂於104年6月11日下午2時30分進行言詞辯論程序。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遵期到庭進行訴訟程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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