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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良電子:公告最高法院針對本公司與日商第一精工愛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為日商愛伯股份有限公司)專利侵權訴訟案第三審裁定主文。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5.04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法院名稱:最高法院處分機關:無相關文書案號:104年台上字第775號2.事實發生日:104/05/04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100年5月27日第一精工愛伯主張本公司部分產品侵害其專利權,並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民事侵權訴訟,並經法院為第一審判決,本公司部分敗訴,本公司不服提起上訴。(2)經二審法院審理後,第二審判決為,原一審判決均廢棄,亦即本公司勝訴,第一精工愛伯迺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3)經最高法院審理後,其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第一精工愛伯負擔,本公司勝訴,本案確定。4.處理過程:委任律師依法進行答辯,並獲致勝訴判決。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依據104/05/04接獲之最高法院書記廳通知書,其主文說明第一精工愛伯之上訴駁回,亦即本公司無須負擔任何侵害專利權之責任,本案對公司財務業務已無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案業已確定,雙方均不得上訴。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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