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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修正「進口酒類查驗辦法」,名稱並修正為「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中央社/ 2015.05.01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50501 17:01:24)為配合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菸酒管理法,並強化進口酒類查驗管理及因應實務作業需要,財政部會銜衛生福利部修正「進口酒類查驗辦法」,名稱並修正為「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且明定自105年1月1日施行,俾給予業者調適期。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保障消費者飲酒安全及配合現行實務,將進口供分裝銷售或加工使用之酒品,增列為逐批查驗項目,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5條)

二、考量實務情形並合理化查驗程序,調降不合格案件日後進口時須經逐批查驗合格,始得改採抽批查驗或書面核放之批次數,由5批修正為3批。(修正條文第5條)

三、配合本法之修正,新增有關原產國及出口國符合一定條件,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酒品,可採書面核放方式辦理查驗,免檢附酒品衛生證明文件之規定;另為利執行,明定所稱一定條件係指酒品法令及管理制度完備,且提供我國酒品出口相同待遇之國家。(修正條文第6條)

四、為強化申請查驗義務人之企業社會責任及自主管理功能,增訂經查驗不合格之酒品日後再次進口時,須另檢附合格檢驗報告之規定。(修正條文第8條)

五、為降低不合格酒品流入市面之風險,規定曾經查驗不合格之酒品,未於4個月內完成退運、復運出口或銷毀者,不准許先行放行。(修正條文第9條)

六、基於使用者付費及成本填補原則,修正原採逐批查驗或抽批查驗抽中者查驗費從價計算之規定,改依實際檢驗項目收取查驗費。(修正條文第10條)

七、為應衛生安全疑慮及兼顧申請查驗義務人權益,增訂原屬書面核放案件,倘有衛生安全疑慮而改採逐批查驗或抽批查驗之收費方式,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10條)

八、鑑於本辦法係全案修正,且為利業者調適,爰定自105年1月1日施行。(修正條文第22條)

  前揭修正內容已刊登於財政部國庫署網站(http://www.nta.gov.tw)之「最新消息」,歡迎上網查詢利用。

附件:「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修正條文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家葳

聯絡電話:(02)2397-9491轉分機520

訊息來源:財政部國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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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na.com.tw/postwrite/Detail/169714.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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