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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登科技: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修訂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份條文案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4.30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9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4/302.預計發行價格:本次限制型員工權利新股為無償發行。3.預計發行總額(股):1,000,000股,於股東常會決議後,授權董事會於一年內一次或 分次向主管機關申報辦理。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1)既得條件: 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即日起(即該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增資基準日) 屆滿下述時程仍在職,並達成本公司要求之績效條件者,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 之股份比例如下: 任職屆滿1年:40% 任職屆滿2年:30% 任職屆滿3年:30%(2)未符既得條件時: 1.遇有公司虧損(最近一期會計師財務報告)或員工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 未達績效要求等情形時,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本公司將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修正條文) 2.一般離職(自願/退休/資遣/開除/調任子公司):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 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份,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惟對於 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即日起屆滿一年以上之員工,董事長得考量員工之 特殊功績與整體貢獻後給予一部份或全部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 3.留職停薪: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惟 既得期間條件不往後遞延。在留職停薪期間,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修正條文) 4.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死亡而無法繼續任職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仍依發行條件第一款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達成既得條件。(3)發生繼承時: 員工獲配限制型員工權利新股後,發生有繼承之情事,其繼承者應於事實發生後 依民法繼承相關條文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之繼承過戶之相關規定, 完成法定必要之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得以請領其應繼承之股份或經處份之 權益。5.員工之資格條件: 須為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配發後服務滿一年且參酌員工年資、職等、工作績效 、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要等條件發給之。 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 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普通股股數總數千分之三,且加計一般員工認股權得認 購股份數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普通股股數總數之 百分之一。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留任本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 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故擬發行限制型員工權利新股。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若全數達成既得條件,設算估計可能費用化金額約為新臺幣13,910仟元 (暫以104年3月11日收盤價新臺幣13.91元擬制估算)。第一年為新台幣5,564仟元, 第二年為新台幣4,173仟元,第三年為新台幣4,173仟元。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對EPS可能的影響:第一年為NT$0.25,第二年為NT$0.19,第三年為NT$0.19, 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 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員工符合既得條件後,該股份將自信託帳戶撥付 員工個人之集保帳戶。 2.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仍可參與配股配息,惟於既得期間取得配股配息,本 公司將無償發放給員工。 (修正條文)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股東會表決權及選舉權: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提案、發言、 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11.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事宜,未來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調整相關內容, 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 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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