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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期房屋稅5月1日開徵,政府提供多元便捷繳稅管道

工商消息/ 2015.04.30 00:00
104年期房屋稅將於5月份開徵,繳納期限原至5月31日,因適逢週休例假日,依規定順延到6月1日(星期一),繳款書已經寄出,請納稅義務人如期繳納,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 為方便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有以下7種繳稅管道提供民眾選擇利用: 一、金融機構:持繳款書向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臨櫃繳納。 二、便利商店:稅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以下案件,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納,並請保留交易明細表及加蓋店章的繳款書收據聯等資料。 三、長期約定轉帳:已於104年3月1日以前辦理委託轉帳納稅者,請於繳納期間截止日(104年6月1日)起在帳戶內預留足額之存款,以備提兌。 四、自動櫃員機轉帳:至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誌之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繳稅,繳納金額不受3萬元限制。 五、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納稅義務人利用本人於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透過電話語音(412-6666/412-1111,電話6碼地區請撥41-6666/41-1111,服務代碼166#)或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轉帳繳稅。 六、晶片金融卡網路繳稅:利用本人或他人參與晶片金融卡繳稅作業金融機構所核發的晶片金融卡,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同上)進行轉帳繳稅。 七、信用卡:使用納稅義務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本人名義持有的信用卡,透過電話語音(電話號碼同上)或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同上)繳稅,經檢核無誤並取得發卡機構核發的授權號碼後,即完成繳稅程序。 該部進一步說明,除信用卡繳納方式由各發卡機構規定是否須支付服務費外,其餘繳納方式均不需負擔手續費。另辦理委託轉帳、使用自動櫃員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轉帳或信用卡方式繳稅者,於扣款、繳稅成功後,將由地方稅稽徵機關寄發繳納證明書作為完稅憑證;在收到繳納證明書前,請保留繳稅相關資料。 (以上廣告由財政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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