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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純美遭控強拆房 無證據判無罪

中央社/ 2015.04.30 00:00
(中央社記者游凱翔台北30日電)藝人許純美8年前為回收北市承德路上近百坪土地,被控委託張男以怪手強拆當地住戶房子。最高法院認為,無法證明許純美教唆,駁回上訴判無罪。張男則被判1年7個月確定。

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書指出,許純美因繼承亡夫鄭奇松名下位於北市承德路4段213坪土地後,想與建商合建大樓。

但這塊土地長年以來租給10餘戶民眾建屋自住,許純美便委託張男與住戶溝通,協商破局後竟以怪手強拆對方住家,住戶因此提告。

張男辯稱,他是受許純美委託才與住戶協商,取得同意後才進行拆除,否認犯行。

更一審認為,沒有證據證明許純美教唆,判無罪;張男則因有證人指證,認為拆屋動作是他所為,因此依毀損建築物罪嫌判1年7個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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