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勞基法規定,勞工法定工時為雙週84小時,加班上限每月46小時;初審通過條文為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修法同時增訂,勞工可享有與公務員一樣的彈性上下班權利,明定勞工因為照顧家庭需要,可在不變更每日正常工時時數下,彈性上下班1小時。
另外未來雇主出勤紀綠必須保存5年,出勤紀錄要記載到「分鐘」;若勞工向雇主申請出勤紀綠副本或影本,雇主不得拒絕。
此次的修正條文自2016年1月1日施行,預計全國會有800萬勞工受惠。
現行勞基法規定,勞工法定工時為雙週84小時,加班上限每月46小時;初審通過條文為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修法同時增訂,勞工可享有與公務員一樣的彈性上下班權利,明定勞工因為照顧家庭需要,可在不變更每日正常工時時數下,彈性上下班1小時。
另外未來雇主出勤紀綠必須保存5年,出勤紀錄要記載到「分鐘」;若勞工向雇主申請出勤紀綠副本或影本,雇主不得拒絕。
此次的修正條文自2016年1月1日施行,預計全國會有800萬勞工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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