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勞基法法定工時為每週48小時,2000年修改為雙週84小時,15年後的今天法定工時仍未改變。台灣勞工陣線指出,反觀世界各國,美國1938年、日本1988年、韓國2004年法定工時都降到每週40小時,法國更在2005年降低到每週35小時。
勞陣強調,「台灣勞工年總工時高達2124小時,比美國、日本和德國還高,高居世界第三僅次墨西哥與韓國。」要求立法院應盡速通過縮短工時法案,落實勞工休息權,讓台灣每名勞工都能有週休二日保障,擺脫過勞之島惡名。
日前行政院通過有關勞基法降工時修正案版本,勞陣認為,以「降工時、提高加班工時」方式無助於降低台灣勞工過勞現況。因此今天號召150人發動「撐40小時」人體排字行動,提出「給我40,其餘免談」訴求,要求立法院通過縮短工時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