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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雖選任稅務代理人代為申報稅務事宜,仍應善盡管理監督之責,若有違章之情事者,仍應處罰

大成報/ 2015.04.29 00:00
【本報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有關納稅義務人選任稅務代理人,應承擔慎選之義務,選任後更應善盡管理監督之責,稅務代理人以其名義所為之各項稅法作為,不管有利或不利,均應由納稅義務人承擔。該局指出,轄內甲公司因無進貨事實,取得00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涉有虛報進項稅額,經調查結果,該公司係委託稅務代理人承辦稅務事宜,該事務所以不實統一發票申報進項稅額,且侵占其交付之營業稅額。 

該局表示,按營業稅法規定,申報營業稅銷售額及報繳營業稅係甲公司法定之義務,該公司雖將營業稅之申報義務委託稅務代理人為之,惟其仍係稅捐申報及繳納義務人,此公法上義務不因委託他人處理而消滅,該公司仍應善盡注意及檢查義務,確認無訛後,始得提出申報,亦應親自保管相關資料及核對稅款繳付情形,惟該公司卻未詳予查對其各期營業稅報繳之情形,致遭稅務代理人以其名義虛報進項稅額,自難謂已善盡監督之責,該公司雖無故意,仍難解免過失之責,自應受處罰。

該局特別呼籲,有關納稅義務人選任稅務代理人,應承擔慎選之義務,選任後更應善盡管理監督之責,稅務代理人以其名義所為之各項稅法作為,不管有利或不利,均應由納稅義務人承擔,若有違章之情事者,仍須依法處罰,請民眾注意不要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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