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藥事法規定第37條及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16條規定,處方藥不得以開架式陳列,依同法93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15萬元罰鍰;藥事法第50條規定,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依同法92條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3-15萬元罰鍰 食藥署呼籲藥商、藥局不得無處方擅自販售、調劑處方藥品,倘未有醫師處方箋,即擅自販售、調劑處方藥,經查證屬實者,將處新臺幣最高15萬元罰鍰,且如造成消費者重大傷害,另應負刑事及民事賠償責任。 食藥署亦提醒民眾,切勿自行購買處方藥(例如:抗生素、克流感等),以確保用藥安全。如有身體不適,應儘速就醫或洽詢專業醫藥人員,經醫師進行專業診斷後開立處方,再將處方箋交付藥師調劑,各地衛生局免付費檢舉電話:0800-28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