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斃少女案 性侵部分判4年

中央社/
11 年前
(中央社台北29日電)許姓男子被控性侵勒斃同居人未成年女兒,最高法院今年初判無期徒刑定讞;許男另涉性侵少女,士林地院今天依強制性交罪判4年徒刑。

判決指出,許男原與同居女友、女友未成年女兒共同居住在新北巿三芝地區,同居女友在民國99年9月14日上吊身亡後,許男與少女持續同住。

檢方調查,許男自民國95年起,涉嫌性侵少女逾500次。100年9月14日凌晨,許男進入少女房內,先以觀看女方下體為由,強行脫掉女方褲子,不顧女方哭泣及反抗,對女方性侵得逞。

少女不堪受辱,在3天後向生父告知遭性侵過程,由生父帶她前往報警,少女並搬至生父家住。

許男不滿要求少女撤告被拒,100年11月間侵入少女生父家,以鋼線將少女勒斃,並掩飾殺人犯行,將現場布置成少女自殺狀態。

全案一、二審以殺人罪判處許男死刑;性侵部分,法院認為100年9月14日以前的案件證據不足,僅判決3年10月徒刑。

最高法院最後將殺人罪部分改判無期徒刑,將性侵案部分撤銷,發回士林地檢署偵辦,士檢去年11月間起訴許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