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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代子公司大富媒體科技(股)公司公告董事會決議新增資金貸與台灣大哥大(股)公司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4.28 00:00
第二條 第23款1.事實發生日:104/04/28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台灣大哥大(股)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大富媒體科技(股)公司為台灣大哥大(股)公司直接持股100%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8250635(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280000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80000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支應台灣大哥大(股)公司營運需求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34208328(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98178585.計息方式:借款日前一營業日之6個月期台北金融業拆款定盤利率(Taipei Interbank Offered Rate;簡稱TAIBOR)加計0.30%。以180天計息一次6.還款之:(1)條件:不適用(2)日期:一年內償還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701500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28.24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子公司本身10.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新增金額,其中17億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一年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生效日為104/4/30;餘11億元為一次性額度,生效日為10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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