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汽車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4月30日止
中央社/
11 年前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50428 16:32:40)財政部賦稅署表示,104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104年4月30日(星期四)截止。納稅義務人如未接獲繳款書,請儘速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監理機關申請補發或查詢。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5%)。財政部賦稅署特別提醒,依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將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請納稅義務人儘速於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何科長佳蓉
聯絡電話:23228259
訊息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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