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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土地:董事會決議通過變更第十二次買回股份之目的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4.28 00:00
第二條 第35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4/282.變更後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3.原買回股份種類: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4.原預定買回之期間:104/01/27~104/03/265.實際買回期間:104/01/27~104/03/036.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1001123-1010222:35,5001010305-1010622:14,7001030519-1031124:38,952(千股)7.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第三次買回股份因買回期間證券交易市場盤勢漸趨穩定,顧及市場機制,故未執行完畢;第五次買回股份買回期間公司視股價變化於價格區間內採分批買回策略,執行率為50%。第八次買回股份因買回期間股價尚屬穩定,為兼顧市場及有效運用資金,故未予以執行完畢。第九次買回股份因買回期間股價尚屬穩定,為兼顧市場及有效運用資金,故未予以執行完畢。第十次買回股份因買回期間股價尚屬穩定,為兼顧市場及有效運用資金,故未予以執行完畢。第十一次買回股份因買回期間股價尚屬穩定,為兼顧市場及有效運用資金,故未予以執行完畢。8.董事會決議通過變更原買回股份目的之會議紀錄:104年4月28日董事會決議變更第十二次庫藏股買回目的之會議紀錄:案由:擬變更本公司第十二次買回公司股份之買回股份目的,謹請 鑒核。說明:(一)本公司業經第十七屆第八次董事會決議通過買回本公司股份,並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辦理銷除股份,決議買回股份20,000,000股,實際買回期間自104年1月27日起至104年3月3日止,實際買回股數為8,800,000股,平均買回單價為11.43元。(二)擬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2條規定,將原買回股份之目的變更為轉讓股份予員工。(三)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規定,訂定「第十二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6席)同意照案通過。9.「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第十二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第12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第12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第二條:﹙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第三條:﹙轉讓期間﹚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第四條:﹙受讓人之資格﹚凡於認股基準日在職之員工,均得享有認購本公司買回股份之權利。本辦法所稱之員工,係指本公司及本公司百分之百持股子公司領有薪資之全職員工;顧問、兼職員工、臨時性員工、工讀生及委外勞工均不適用本辦法。第五條:(員工得認購股數)員工員工得認購股數應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績效考核或特殊貢獻,並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評估,提報董事會訂定員工得認購股數標準。第六條:﹙轉讓之程序﹚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第七條:﹙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加計資金成本(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為計算依據)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第八條:﹙轉讓後之權利義務﹚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其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第九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10.「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讓或認股辦法:不適用11.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一、本公司經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之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20,000千股。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2.95%,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佔本公司流動資產之2.26%,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 5 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邱復生12.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經該公司於民國104年1月26日董事會決議,計畫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104年1月27日至104年3月26日間買回該公司股份20,000仟股,買回價格之區間訂為10.5元至12元間,其預計買回區間屬合理之價格範圍。買回股份後對公司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流動比率、現金流量狀況及財務結構並無重大影響。13.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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