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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復查與提起訴願的法定期間起算點不同,納稅義務人應特別注意!

大成報/ 2015.04.26 00:00
【本報訊】申請復查與提起訴願的法定期間起算點不同,納稅義務人應特別注意!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提起行政救濟,惟申請復查與提起訴願的法定期間雖同為30日,但起算點卻不同。申請復查係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提起訴願係依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

該所進一步說明,甲君對核定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不服,依法申請復查,經國稅局復查決定維持原核,該復查決定書於103年9月9日送達甲君,其繳納期間為103年9月16~25日,提起訴願期間應自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103年9月10日起算30日,而非自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103年9月26日起算。 該所特別提醒,基於「程序不合,實體不究」原則,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應納稅額不服時,應特別注意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法定期間之起算點,以免因逾期申請而喪失行政救濟權利。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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