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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健: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威健三)債權人行使賣回權事宜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4.24 00:00
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4/04/242.公司名稱:威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本公司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威健三)將於民國104年6月20日發行屆滿四年,依據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本公司將於本轉換債發行滿三年之前40日,以掛號寄發債權人一份「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並函請財團法人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本轉換債持有人賣回權之行使,債權人得於公告後40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 (滿四年為債券面額之106.14%),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債贖回。本公司受理賣回請求,應於賣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以現金贖回本轉換債。8.因應措施:無。9.其他應敘明事項:賣回權行使相關規定:(1)賣回權行使期間:自104年 5月12日起至104年6月20日止,逾期恕不受理。透過證券商申請賣回者,配合集保公司作業104年6月18日為最後申請日。賣回行使申請書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且不得撤回。(2)債券賣回基準日:104年6月20日(賣回權行使期間屆滿日)。(3)債券賣回價款: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債券面額之106.14%)。(4)賣回手續暨應備文件:債權人可於賣回權行使開始日(104年5月12日)之前一個營業日起至截止日(104年 6月20日)之前一個營業日止,直接至原交易券商辦理債券賣回手續即可。(5)本公司將於104年5月11日以掛號寄發「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予債券持有人(以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權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取得本公司債之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6)本公司將於104年6月26日將賣回價款(扣除稅額及處理費)匯入各債權人銀行帳號,有關給付債券面額外之利息將併入年度所得,扣繳憑單將另函寄發。(7)利息所得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辦法規定單筆給付金額達5,000元以上者,應按規定扣取2%補充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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