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土地買賣糾紛,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8條規定,縣內公告事業所使用之土地移轉時,讓與人應提供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予受讓人,並報請苗栗縣政府環保局備查。另同法第9條第1項亦規定,事業於設立、變更經營者、變更產業類別、變更營業用地範圍及歇業等以上情形之ㄧ者,應於行為前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環保局審查。
環保局另提醒業者,事業經營符合土污法第8及第9條情事,務依規定辦理,若違反上述規定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1項之規定,處新臺幣15萬以上75萬以下罰款,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並可按次處罰。若針對此議題有興趣之民眾,可逕洽本局聯絡人:黃先生或江小姐,諮詢電話:(037)277007分機415、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