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指出,孫男表示,他希望年老有人照顧,與劉姓女子於民國83年在大陸結婚,約好兩人要住在台灣。3年後,劉女來台共同生活,不料半年居留期滿後就返回大陸,此後拒絕來台。他打官司要求劉女來台履行同居義務獲判勝訴,對方仍置之不理,顯有遺棄事實,要求離婚。
劉女未來台出庭,但她具狀表示,自己體弱多病又住院,孫男違反婚約不聞不問,還不顧夫妻情誼另結新歡,逼她離婚導致身心痛苦及名譽掃地。
歷審都認定,劉女辯稱生病住院,卻只提供醫院門診收據,無從證明她罹患哪類疾病或病情輕重,劉女長達18年未來台履行同居義務,屬於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判准兩人離婚。劉女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