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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妻18年不來台 夫訴離判准

中央社/ 2015.04.23 00:00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23日電)中國大陸籍劉姓女子與台籍丈夫結婚,卻長達18年未來台履行同居義務,丈夫訴請法院要求離婚。最高法院今天判決兩人離婚定讞。

法院判決指出,孫男表示,他希望年老有人照顧,與劉姓女子於民國83年在大陸結婚,約好兩人要住在台灣。3年後,劉女來台共同生活,不料半年居留期滿後就返回大陸,此後拒絕來台。他打官司要求劉女來台履行同居義務獲判勝訴,對方仍置之不理,顯有遺棄事實,要求離婚。

劉女未來台出庭,但她具狀表示,自己體弱多病又住院,孫男違反婚約不聞不問,還不顧夫妻情誼另結新歡,逼她離婚導致身心痛苦及名譽掃地。

歷審都認定,劉女辯稱生病住院,卻只提供醫院門診收據,無從證明她罹患哪類疾病或病情輕重,劉女長達18年未來台履行同居義務,屬於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判准兩人離婚。劉女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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