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製酒品自用 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限100公升

大成報/
9 年前
【大成報記者何秀菁/南投報導】南投縣府財政處提醒民眾,如產製酒品自用,應注意成品及半成品每戶合計100公升的限制,如超過100公升,將以產製私酒裁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至100萬元以下罰鍰,相關規定可洽縣府財政處金融及菸酒管理科(電話049-2243741)詢問。

財政處表示,依據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3項規定,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只供自用,或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不適用第45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也就是不罰。所稱「一定數量」,依財政部93年7月1日公告:產製私菸的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5公斤,產製私酒的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100公升。

財政處說明,規定所稱的私酒半成品,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未超過0.5%者不計入;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0.5%且未經澄清過濾者,以數量的1/2計算。所稱的「每戶」,是依據戶籍計,也就是同一戶號的戶口名簿者為一戶,並非以家庭人口數或戶籍門牌號碼為計算標準。

此外,關於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稅數量的菸酒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每磅菸絲、每25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以新臺幣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鍰,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的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