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頂端
|||
熱門: 黃子佼 徐巧芯 地震

臺鹽:104年4月22日記者會後重大訊息說明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4.22 00:00
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4/04/212.公司名稱: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有關衛福部暨臺南市衛生局公布查察鹽品結果,臺鹽公司再次強調,鹽品自始至終無食安問題,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業已於104年4月10日抽驗符合食用鹽標準。此次稽查,食藥署及台南市衛生局主要關切臺鹽公司以非食品級用途之通關代號,進口屬於食品之天然鹽並製成食用鹽,未符主管機關之報關認知而開罰,而非食安問題。反觀若屬食安疑慮,主管單位三月中旬到臺鹽稽查時,當時便會採取預防性下架,不會延宕迄今。這項疑慮,臺南市衛生局以及食藥署所公佈的稽查結果業已澄清。部分媒體誤植臺鹽為了節省1%關稅,才未以食品級之通關代號報關,其實不然,臺鹽公司表示,食品級曬鹽報關也可以用零關稅進口,但臺鹽公司當時未以食品級報關,主要還是因為與主管機關認定不同所致。臺鹽公司認為,本案以進口符合食用規範晒鹽,投擲於滷水後,經過嚴謹製程製造成食用鹽品,並非直接包裝出售,依食安法第30條第1項之規定,應不屬於申請查驗之標的,所以才未用食品報關,造成與主管機關之間對法令的認知差異。臺鹽公司悉因認知落差採取所申報方式不同,完全不是為了逃避1%之關稅,部份媒體以此為原因之報導應為其誤解所致。另臺鹽公司通霄精鹽廠長期維持存放足供該廠雙月使用,符合食鹽規範之進口天然鹽,以確保穩定生產供應市場需求,完全沒有所謂為求快速通關,規避查驗之必要。一貫以來,臺鹽公司對於食鹽安全及國民健康之重視程度,與主管單位一致,但因臺鹽公司以技術管理角度出發,與主管機關之思維角度不同,所產生的行政瑕疵,臺鹽尊重主管單位指導,並強調已於103年11月因為主管單位認定更趨明確,臺鹽已主動自行改善。臺鹽重申,臺鹽鹽品自始至終無食安問題,至於因為與主管機關對法令認知不同所產生的罰鍰,則待主管單位裁定。臺鹽公司因為行政作業瑕疵,造成社會不安,並讓愛護者擔憂,謹向社會大眾致歉,但因無關食品安全,仍請大家繼續愛護。8.因應措施:發布重大訊息說明。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社群留言

台北旅遊新聞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