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勞工於入國或接續3天內,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7條之1規定,應檢附「外國人入國或接續通報單」、「外國人名冊」、「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外國人、原雇主及新雇主三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等文件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提醒您如未於3天內通報將受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再者,外籍勞工發生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之情事時,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雇主應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及透過勞動部「行蹤不明外勞網路通報平臺」通知協尋,雇主要注意哦,若未依規定通報者將受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