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51款1.事實發生日:104/04/212.公司名稱:佳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04年4月21日收到經濟部104年4月20日經授商字第 10401068070號函,核准本公司將原登記營業地址由「臺北市南港區八德路4段768巷1弄20號11樓」,變更為「臺北市內湖區洲子街60號3樓」。8.因應措施:無。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