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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違紀軍官可降階降級

中央社/ 2015.04.21 00:00
(中央社記者戴雅真台北21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陸海空軍懲罰法部分條文,違紀軍官增列「降階」及「降級」;士官增列「撤職」、「降階」及「檢束」;士兵增列「罰薪」懲罰機制。

陸軍下士洪仲丘疑遭不當管教致死,外界關注軍中管教制度。為回應社會大眾關注軍中人權議題,行政院提出修法,重點包括「周延懲罰機制」、「強化事前程序」、「完備救濟途徑」及「契合明確原則」。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刪除士官及士兵「管訓」懲罰,並修正現役軍人應受懲罰違失行為態樣,包括酒後駕駛、性騷擾與性霸凌經調查屬實,都列為應受懲罰範圍。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明定,被懲罰人對懲罰處分如有不服,都可向上級申訴。撤職、降階、降級、罰薪及悔過處分,如果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強化事前程序方面,現行上尉階以上(連級)單位就可召開評議會,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提高到編階上校階以上(旅級)單位始可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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