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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當老闆 建物用途也應符營業項目

中央商情網/ 2015.04.21 00:00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2015年4月21日電)開店做生意,自己當老闆是許多人的夢想,不過,在開店之前,除了要申請營業許可,還要特別注意建物用途是否符合營業項目。

內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最近發現一些店家租用店面營業,店面不符建物使用用途遭開罰而提起訴願的案例。

其中一起案例,一名曾學習餐飲課程、綽號「小陳」,想開設餐飲店,向市政府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獲核准後,租下住宅區小巷子的1樓店面營業;為招攬客人,還在店內設投幣式卡拉OK伴唱機,吸引顧客上門。

沒想到附近鄰居受不了喧譁,向市政府檢舉,經派員稽查後,發現小陳的店雖有餐飲業營利事業登記證,但店面所在的這棟建物的使用執照用途是「住宅」,現場附設卡拉OK伴唱機,營業態樣認定為「視聽歌唱業」,違反都市計畫法與建築法相關規定。

市政府認為小陳沒有申請核准變更使用執照,就變更建物用途為「視聽歌唱業」,開罰新台幣6萬元,並要求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

內政部說,這類案件時常發生,提醒創業開店前要特別注意,開店除要申請營業許可,更要注意建物的用途是否符合營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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