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對於違章建築之處理原則,建設處指出,是以施工中之新違章建築且依法不得補辦建造執照,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所定既存違章影響公共安全者,為優先執行拆除對象,其餘視拆除經費情形列管待拆;必須優先拆除者,經費如有不足情形,簽請同意動用第二預備金辦理。
另外,縣府也已著手擬定德化社違章建築拆除計畫,其步驟包括:
(一)清查全區違章建築情況,將委外辦理德化社全區違章建築之調查,包含面積、樓層及現況用途等使用情形。
(二)視影響公共安全情形排定優先拆除順序:等清查造冊列管後,將視各棟建築物之違章建築情形、現況用途、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是否合格、建築物結構是否安全及消防設備是否檢查合格等情形,訂定德化社違章建築拆除計畫,排定該區違章建築拆除優先順序,並配合本府編列之拆除預算情形及行政能量逐案執行拆除。
(三)違章建築拆除前之控管:該區經列管之違章建築在未執行拆除前,縣府將先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制度,控管其建築物防火避難及設施設備之安全,倘公安申報不合格者,將依建築法第91條規定,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