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來正義 RCA受害員工一審獲賠5.6億

中央廣播電台/沈雅雯
11 年前
台灣史上最重大的工殤集體訴訟案件「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RCA)案」一審判決今天(17日)出爐,被告RCA與湯姆森公司必須賠償受害員工合計新台幣5億6千多萬元,全案仍可上訴。自救會與律師團聽到判決結果時,在現場激動落淚,高喊「終於勝訴」。他們強調,雖不滿意賠償金額過低,但這個判決證明了RCA的確毒害台灣工人,是遲來的正義。

『(現場原音)司法長征,終於勝訴,RCA、湯普森立即賠償,我們贏了!』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RCA)員工控訴RCA在1967年到1992年於台灣設廠期間,違法使用有機溶劑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導致至少上千名員工罹癌、260人死亡,歷經十多年的司法纏訟,受害員工在一審獲得勝利。

台北地方法院17日一審判決RCA與湯姆森公司應賠償新台幣5億6,445萬元。根據判決結果,529名原告中,有445人獲得賠償,判賠金額從新台幣30萬到447萬元不等。

到場聆聽判決結果的自救會成員、工傷團體與律師團成員的情緒都相當激動,不少人掩面哭泣。RCA員工關懷協會理事長劉荷雲雙手拿著麥克風、不停顫抖,她表示,雖然判決結果不能彌補真實的傷害,他們也不滿意賠償金額過低,但這至少證明了RCA毒害台灣工人的事實。她說:『(原音)我在這邊很慎重向大家宣布,我們的官司,嚴格說起來算是部分勝訴。我要跟阿窕說一句話,阿窕,我們贏了!雖然並不滿意,但是我們必須要接受,起碼是現在。這證明了RCA確實是有汙染,它必須要付出代價。』

自救會共同委任律師團召集人林永頌表示,原告求償金額為27億,判賠5億多在台灣雖然算高,但是如果比起國外類似的案件及RCA公司的犯行,5億實在太少;另一方面,被告之一的奇異公司沒有在判賠名單中,也令律師團遺憾。

由於RCA在台灣已經脫產,因擔憂受害勞工無法真的獲得補償,律師團也呼籲政府透過外交途徑向被告公司的母國政府施壓,查核資產、彌補傷害。至於受害勞工是否要上訴,林永頌說,他們還要進一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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