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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季節將來臨 勞工權益不得不知

台灣好新聞/ 2015.04.16 00:00
記者陳麗雯/雲林報導

颱風季節將至,國內每年常常有因颱風帶來災害,或因風強雨急有影響上班情形,其實,在工作所在地、居住地區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告停止上班或工作所在地未通報停止上班,但因大雨、颱風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或未能出勤時,勞工可不出勤。

雲林縣政府勞工處表示,若勞工因上開情形之一致未出勤,係非可歸責於勞工,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惟因天然災害,致勞工無法出勤,亦難歸責於雇主,然雇主本應照扶勞工生計,宜不扣發工資。

為保障勞工朋友權益,勞動部於98年函頒「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天然災害發生時,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照常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然對於應雇主要求而勉力出勤之勞工,雇主應本「疼惜」之心,除照給當日工資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又大雨、颱風發生當日,勞工上下班於必經途中發生意外事故,且符合職業災害認定標準,亦屬職業災害,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並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予以職業災害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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