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指出,王男在台北市東區某餐廳工作,在民國102年1月與餐廳同事在店內喝酒聊天,女工讀生不勝酒力醉倒,他竟乘機帶到一旁性侵。女工讀生清醒後報警處理,因店內監視器拍下王男惡行,王男才坦承犯行,以5新台幣5萬餘元與女工讀生達成和解,請求法官宣告緩刑。
然而,女工讀生表示,她初入社會就遭主管性侵,影響到生活及心靈平靜,還造成日後面對職場人際關係的恐懼,希望法官勿給王男緩刑,讓他接受實質處罰。
歷審認定,王男犯下性侵案,且在審理過程中坦承犯行,依強制性交罪判刑1年10月;至於緩刑部分,如果讓他以賠償獲緩刑寬典,無異獎勵此類犯罪者,危害國家司法權,不予准許。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