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會表示,2月5日第2屆第2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的召開,完全符合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24條以及臺南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21條之規定,在議員實到人數達三分之一即19位議員出席即可合法開議(內政部104年1月28日台內民字第104043292號函示參照,如附件),當日出席議員除國民黨議員以外還包括無黨籍議員在內,並非只有國民黨議員出席而已,而且程序委員會及紀律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案,係依法定程序提案並經過當日大會決議通過,並不是議長說了就算,何來於法無據,況且在第2屆第2次臨時會之前所推舉委員會委員名單還未經過大會確認通過之前都還尚未確定,何來已對外發布之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