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第9款1.事實發生日:104/04/132.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03/04/13收到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有關本公司聲請重整事件,對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98年度整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合議庭裁定,主文如下:抗告駁回。3.因應措施:擬召開重整人暨重整監督人會議討論。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