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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麥企業:澄清媒體報導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4.13 00:00
第二條 第51款1.事實發生日:104/04/132.公司名稱:新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不適用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民國104年4月12日工商時報B9版6.報導內容:今年營收可望成長逾10%,EPS挑戰12元以上。7.發生緣由:不適用8.因應措施:該段報導係屬法人臆測,本公司並未發佈財務預測獲利目標。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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